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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第塑膠袋四十七條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塑膠袋物袋的,由縣級以上手提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買水果、買肉丸、買魚、買蔬菜……你收過商家送的塑料袋嗎?接下來請別拿,否則對方可能因給你“送禮”而獲得一張萬元罰單。前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根據辦法,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拒不改正的, 將被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南都走訪發現,大超市盡管已經“限塑”,但環保袋的銷售並不如人意,而原關外不少小型超市和集貿市場,送塑料購物袋的現像比比皆是,對於萬元罰單,不少商家甚至執法人員都覺得有點“貴”。

前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今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盡管如此,辦法何時執行?怎樣執行?至今仍是個謎。其實,早在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了《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這份“限塑 令”規定:全國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 。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關於“一萬元以下罰款”,《廣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於2011年12月份就已經對外公布並征求意見,盡管如此,這一年多來,一些農貿市場和小型超市無償或者購物袋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袋的情況並未從根源上得到遏制。

雖然說,“限塑”涉及質監、工商、物價等多個部門,雖然國家相關文件大致確定了每個部門的分管內容,但是在具體落實過程中,每個部門該發揮什麼作用,各部門之間該如何銜接,特別是對於違反“限塑令”的行為由誰來監督檢查,並給予處罰,這些目前還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

早在去年,實施大部制改革,除了物價之外,質監、工商等多個部門的職能都已經整合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這有利於“限塑令”的落實和協調處理。然而,大部制 改革後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並未很好地將這一條例落地化。昨日,南都走訪發現,大部分大型超市雖然對一些塑料袋進行有償收費,但在原關外的不少小型超市和農 貿市場,塑膠袋收費則只能是紙上談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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